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进一步方便本市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政策,市医保局印发《关于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的通知》(京医保发〔2024〕18号),规定本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范围由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扩大到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后,可支付本人和共济对象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规定的相关费用,并可使用个人账户为本人和共济对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缴费、购买北京市普惠健康保。

        市医保局提醒,近亲属使用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参保人员的近亲属应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二是符合条件的近亲属须进行备案。在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时,应先使用完本人个人账户,再按备案顺序使用他人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