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凡2023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以及2024年1月1日至2月29日由外省市迁入本市且经市市场监管局核准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均须于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依法履行年报义务。

        代表机构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点击“企业信息填报”,选择“登记机关所在地”(北京),进入“年度报告填写”,按页面指示逐项如实填报。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按照《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要求,对于《公约》缔约国企业在京设立的代表机构,不再要求提交经中国驻外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企业的主体资格文件,改为提交所属国公证机关的公证材料和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