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需要不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在生产现场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提供足够的防暑降温饮料和药品。劳动者需加强个体防护,穿防热服装。在每年高温季节到来之前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防止患有高温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高温作业。

         严格遵守高温作业时间要求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高温天气,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为中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暂停12时至15时高温时段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为一般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形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怀孕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及在温度超过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因工作性质、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按规定停止高温作业或不能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单位,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减少高温接触时间,同时做好防范高温中暑的应急准备工作。

         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

    用人单位要制定防暑降温应急预案,组织演练,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

    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以及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

    用人单位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在高温作业场所增添必要的通风降温设备,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禁止以发放钱物替代应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药品。各用人单位应按照我市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应当立即对其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救治。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引起的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北京市卫生健康监督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