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至18日,市市场监管局组织150余家北京市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线上培训,提高平台经营者垄断风险识别、预警、防范的能力。参训平台企业涉及商品销售、信息资讯、出行、旅游、金融、生活、软件服务等众多领域,共计400余人参加培训。

        此次培训邀请了理论深厚、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和律师讲解反垄断理论和具体案例,对比介绍了欧盟、美国等域外平台反垄断实践,分别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算法滥用、经营者集中四个维度解读了《北京市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合规指引》中的重要条款,阐述了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分析框架,对我国数字经济背景下反垄断领域的焦点问题——算法合谋、大数据杀熟、用户数据共享、平台封禁行为等进行了详细剖析。

        现阶段算法技术在得到广泛应用的同时,也存在透明度低、可解释性差等问题。平台企业既可能以算法为手段实施传统的垄断行为,如算法合谋;也可能利用算法技术特性实施新型滥用行为,如大数据杀熟。此外,算法滥用还存在损害结果扩大等风险。建议平台企业增加行为透明度,注重保障消费者选择权,强化第三方评估和沟通机制。

        平台企业在数据的收集、传输过程中应当避免在不同的平台内经营者之间传递信息,更不能主动帮助平台内经营者向其他经营者传递信息,因为这将可能被认定为组织或帮助平台内经营者形成合谋,平台企业据此可能成为轴幅协议中的“轴心”,涉嫌构成横向垄断协议。同时,平台企业也应尽力避免对平台内企业在其他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价格进行限制,如限制参加其他平台的促销活动,或要求维持本平台上的最优惠价格,因为这属于平台最惠国条款,涉嫌构成纵向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合理提高平台服务价格或抽成比例,作为实现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的手段,可能涉嫌构成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的垄断行为。

        达到申报标准的平台经营者集中行为,均应及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未经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未达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如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也可能受到经营者集中调查。

 (市市场监管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