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组织管理的意见》(京建发〔2022〕67号,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实施,其中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向居民发放保修事项告知书,其中明确的在保修期限内,经维修的部位保修期限自所有权人和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意见》明确老旧小区改造要坚持市级统筹、区为主体、街道落实、各方参与的改造治理机制。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改造前充分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对涉及两户以上的改造部位和项目,要达成共识方可立项实施。

        另外,《意见》还明确了设计方案经责任规划师审查合格后,要主动公示业主意愿和共识意愿,多渠道全方位广泛征求小区全体居民的意见。改造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先进行拆除违法建设、治理开墙打洞、治理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等工作。

        此外,《意见》还提出,各区要以“十四五”五年为周期,编制本区老旧小区改造总体实施计划、分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持续完善并动态调整项目储备库和年度改造任务计划。列入储备库的项目,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牵头组建完成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等业主组织,确定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与服务标准。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等业主组织组建完成,物业服务企业与服务标准已经确定的小区,方可列入年度改造任务计划。

        对责任划分,《意见》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是群众工作第一责任人,是组织和推动拆违工作第一责任人,是老旧小区改造申报第一责任人,是完善社区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改造工程实施主体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建设全过程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要提前介入改造管理。各参建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追溯管理,建立工序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三检”制度。外窗工程、上下水改造等老旧小区专有部分完工后,建设单位应邀请住户参与分户验收。屋面、外墙、楼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改造完工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牵头组织各方对改造效果进行验收。

        与此同时,对改造后的工作《意见》也特别提出要求,在改造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相关资料,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负责相关物业后期管理和维护。建设单位应当向居民发放保修事项告知书。告知书中应当明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对所有权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保修期限内,经维修的部位保修期限自所有权人和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